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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狗违法吗?
No Comments一 使用电子狗 违法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自己的车的朋友也越来越多。可是困惑的现在到处都有电子眼,摄像头,一不小心,200元罚单了就来了——超速!
现在车友们都开始用一种小巧的提前提醒车主电子眼或测速雷达的存在,可防止因为超速或违规而被罚款和扣分,让驾驶者有防备的尽享驾驶乐趣,又叫安全驾驶提醒仪!
哈哈,有了它您就可以放心驾驶了。 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使用电子狗是防止超速或违规,这个会违法吗?
[案情]
2011年3月3日下午,王某驾驶一辆轿车(该车内有一个),行驶至某省道临时检查站口,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交警将王某带至检查站询问,王某承认在行车过程中,
确实使用了“电子狗”,但其认为使用是不是违法行为。交警对王某使用的“电子狗”当场予以扣押。七日后,公安交警部门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说其违法,在向王某送达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王某违法使用。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其市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意见的规定,对王某处以没收,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市级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意见规定,使用电子设备驾驶车辆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王某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向其上级公安机关
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复议部门以原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王某其被判违法决定不服,以原实施处罚的交警部门为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返还“电子狗”。
[评析]
该案王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但对使用“电子狗”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范性意见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存有
争议。笔者从法理上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浅见。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纵观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将使用“电子狗”行为
明确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该法的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退一万步讲,即使需要对使用“电子狗”的行为予以
处罚,也应当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本案中,公安部门提交的规范性意见暂且不论其法律效力如何,对照上述法律,首先应当明确其系内部规范性意见,且是未经公布的,
显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案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王某的这一“违法”进行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法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电子狗”很显然不属于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范畴。因此,公安机关以该法条为据对王某的行为归为“违法”处罚,不符合立法原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于行政规章,法院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位级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意见的适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规章本身
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意见并非一概排除适用,但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首先符合上位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意见只能是对上位法律、法规的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其规定也必须是
在上位法律、法规限定的幅度内作出,底线是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更不得创设新的行政处罚。而本案公安机关制定的该规范性意见明显不具有上位法律、法规的支撑,因此是无效的
行政行为,故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综上,使用电子狗是为了更好的安全驾驶,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返还原告的“电子狗”。友友们可以放心使用了,
在这里祝大家生活愉快!
